27歲無業男穿著「光時」衣物被起訴「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及「管有煽動刊物罪」,於2024年1月1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監3個月。之後,被告又於2024年6月12日在港鐵石門站附近穿上「光時」上衣,並戴上有「F.D.N.O.L.」黃色口罩遊蕩,於2024年9月19日被判囚14個月,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首宗判刑的煽動案件。

被告諸啟邦。(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諸啓邦,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及香港國際機場登機閘口205附近,穿着印有陳述的上衣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以及無合法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即3幅旗幟和1件上衣,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指,被告身穿有煽動字句的衣服,並由住所前往機場,其展示的時間有限,傳播力比起在網上發布訊息低,且滲透力不高。惟被告明知故犯,並穿涉案衣服在公眾人士眾多的地方遊走,而有關字句早前已被法庭裁定屬危害國安,被告卻毫不避忌地展示。
蘇官指,被告在台灣訂製涉案衣服,即他明知衣服字句違法,但仍繼續行為,並非偶一為之,亦比起轉發訊息更嚴重。被告在錄影會面下表示主張以革命為爭取手段,並實現「香港獨立」,使其脫離中央,而革命為2019年出現的實際行動,當時暴動及縱火等事件屢見不鮮。
蘇官斥,被告死心不息,希望實踐其主張,亦鼓吹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危害國家統一及影響領土完整,並令已平息的社會氛圍再次被衝擊,故判刑需起阻嚇作用,考慮到被告的犯案意圖、目的及潛在風險等,就「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以4個半月監禁為起點,就「管有煽動刊物」罪則以3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囚3個月。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資料圖片
案情指,2023年11月27日下午約4時,機場保安公司職員發現被告在機場排隊等候安檢時,身穿有「光時」字句的長袖 T恤,隨即通知機場中央控制中心報警。機場警區警員其後在離境區一登機閘口截查被告,在其身上及行李撿取共3件煽動衣物、3面「光時」黑旗等。
被告之後再度犯案。2024年6月12日在港鐵石門站附近,穿上印有「光時」等字句的黑色上衣,並戴上印有「F.D.N.O.L.」的黃色口罩遊蕩,警員將他截停後,在其袋內搜出一盒排泄物,遂將其拘捕,被告警誡下認為 「6月12日」是反逃犯條例運動一個重要日子,故穿上該上衣向公眾展示理念,隨身攜帶他的排泄物,意圖將其擲向不認同「光時」理念的人,以作發洩。
被告遭起訴3項罪名,包括「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24(1)(a)(i) 條,指他於2024年6月12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穿戴印有陳述的一件上衣及一個口罩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
另2罪分別為「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及「有意圖而遊蕩」,指他在612當天在石門港鐵站附近,不遵從警務人員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在上述公眾地方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024年3月正式生效,「煽動罪」的最高刑罰由3年提高至7年,是為加強打擊煽動罪行的力度,藉更嚴峻的刑罰去強化預防性,消除危害國安、破壞社會秩序的實質和潛在風險,故法庭量刑時必須顧及此項罪行具備預防性的要旨,充分反映立法機關對該類罪行嚴重性的立場。
蘇官指,被告於2024月3日從台灣訂購涉案上衣,是為了伺機宣揚危害國家安全的訊息,屬有預謀地犯案,並挑選6月12日這個特別日子穿著外出,屬藉此象徵啟動的日子,煽惑他人紀念動亂,企圖令動亂的思想死灰復燃,對社會秩序構成莫大的風險,情節並非輕微。
蘇官亦指,若非被告被警方截查,其犯案時間不會如此短暫,加上他在市區內活動的目的是宣揚理念,屬公然挑戰法律,雖然他攜帶排泄物不被檢控,但反映他對信念的執著,隨時準備以暴力方式去維護其信念。最後考慮案中手法及對國安所帶來的潛在風險等因素後,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但基於被告曾因類同的控罪被判監,出獄後不久便密謀犯案,不知悔改,反映先前刑罰阻嚇力度不足,屬加刑因素,故量刑起點調高至21個月,認罪扣減後,判囚14個月。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